根据《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会见对象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并经过监狱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方可会见。其他亲属或他人,监狱认为对罪犯改造有帮助,经监狱批准,也可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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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罪犯提出会见的要求,然后干警通知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时间来监狱会见罪犯,也就是所谓的探监; 2、原则是监狱探监一般是每月一次,每次的时间是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时间; 3、一些宽管级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延长探监的时间。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监狱探监的时间,不过在《监狱法》中规定了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并且,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因此,探监只能在规定的时间,会见其亲属或者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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