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拆除、倒塌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房屋灭失的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房屋被依法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按照本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房屋灭失证明文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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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在贷款还清以后,先到贷款银行领取银行盖章的《房地产抵押注销申请表》、《公有(私有)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并由抵押人签字,以及《房屋他项权证》。 二、抵押人带上本人身份证件(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为个人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申请表》、《公有(私有)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他项权证》,到房管局抵押登记受理窗口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三、抵押登记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对抵押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无误后将在柜台当场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将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还给抵押人,其他注销材料由窗口的工作人员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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