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70条之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所以两者的区别首先是,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实施,侵占罪是一般主体。其次,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行为方式不仅包括侵占、窃取、骗取还包括其他方式。侵占罪不要求利用职务便利,而且包括侵占一种行为方式。再次,行为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侵占罪则无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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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可以从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表现、犯罪主观方面表现、客体五个方面来进行区分。从两者的定义上来看,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是一切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又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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