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前要求“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因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也需要连续3年盈利的要求,所以外商投资企业在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接受完上市辅导即可提出发行上市的申请。
针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是否需要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要求?,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股权转让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生效,股权受让人在相关协议生效后享有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