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招标公告;(二)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意向;(三)招标人向提出投资意向的潜在投标人推介投资项目;(四)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申请;(五)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详细介绍项目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解答有关问题;(六)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资格后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七)实行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递交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招标人;(九)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十)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十一)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十二)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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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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