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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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成立案标准。
这个问题应该是指“诈骗罪未遂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未遂具备以下三个特征: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得逞、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意愿而是遭遇的客观障碍,被迫停止。这是用以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标志。一般诈骗(既遂)的基本构造为:欺骗或隐瞒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被害人处分的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五个因素具有原因与结果的关联,并且存在固定的先后顺序。一般诈骗罪是以行为人着手实施欺骗行为,作为区分诈骗犯罪预备与诈骗罪未遂的标志;又以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作为区分诈骗犯罪未遂与诈骗罪既遂的标准。因此,我们可以将诈骗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总结为: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欺骗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取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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