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在外,发病五十多天抢救无效死亡,不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职工出差在外,突发疾病,虽然可以认定为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并非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不能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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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14个月的本人工资,12个月的本人工资,10个月的本人工资,8个月的本人工资,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赔偿标准,以及其他待遇规定,因为各省市规定不尽相同。
五级到十级的工伤伤残赔偿除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一样,其余的都相差不大。五到十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本人的 18、16、13、11、9、7个月的工资,然后就是实际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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