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收养公证,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是:①送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②收养人的护照,永久居留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③被送养人的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④送养人的送养子女声明(包括送养动机、送养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以送养人的签名);⑤被送养人系弃婴、孤儿的,须提供社会福利院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送养证明;⑥收养人同意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包括收养动机、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籍及住址、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⑦被送养人的免冠正面照片若干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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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民法典》规定申请遗嘱公证需提供财产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继承人的身份信息等资料到公证处进行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证遗嘱是所有遗嘱形式中效力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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