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权的;(二)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剧毒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三)批准向生产经营单位超量提供剧毒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规定的。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颁发有关证照的,或者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机构资质、人员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针对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中的责任人员给予哪些处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遵守劳动纪律,自觉执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杜绝违章行为。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设备工具的安全、整洁,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使用自己不该使用的机械和设备。 自觉并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到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术水平。不得擅自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及时报告、处理事故隐患,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批评、检举、拒绝违章指挥、违章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