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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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退休规定如下: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从事放射工作满10年的,可以退休;放射工作人员因职业放射操作致残者,其退休后工资和医疗卫生津贴照发;因患放射疾病治疗无效死亡者,按因公牺牲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者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放射工作者是否属于“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可否把X射线工作列为有害身体健康工作问题的复函》,可以暂时把从事X射线的工作列为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所以,放射工作人员的退休,可以适用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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