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加盟者的角度来讲,交纳加盟费,取得特许经营资格而能顺利开业,只是特许经营的第一步,加盟者还必须以自有资金对业务进行实质性投资,并在经营过程中与特许人持续合作,才可能实现预期收益,达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许经营中,加盟者支付的费用除加盟费外还应包括特许经营使用费,即“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后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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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费的退还需要一定条件,一般实务中法院会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1、需要在合理的解除期限通过诉讼主张退还(对于结盟者来说越早越好); 2、有无实际经营或者接受服务多寡; 3、加盟经营方具有过错。上述条件中,最重要的还是期限问题,解除加盟的时间点很重要,越早越好,越早能退还的越多,店铺没开,加盟费基本都是能退下来的。
1、代理合同的定金的数额一般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的定金,不会产生定金的效力。 2、定金超过20%的部分,付定金一方有权要求退款,但是只能退超过部分。在我国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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