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卖方必须是产权单位或个人,开发商作为卖方必须是预售许可证上认可的预售单位。开发商或产权人委托的负责开发或销售工作的中介代理公司或代理人均不能没有开发商签字而与购房者直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分清开发商和中介或代理人的责权范围。根据法规,经过批准的项目开发商对房屋的收款、验收、房屋质量问题、配套设施问题、房屋交付时间等均应负责,若发生纠纷,由项目开发商承担解决;中介或代理人只能代理售楼工作,其他环节可不负责任。所以如果仅仅只和开发商委托的中介——售楼部签合同,所签合同很可能无效。签合同时应注意:第一、开发商签章处应有合法项目开发商的印鉴,而代理商、中介机构只能在“代理人”处签章。第二、不管建设单位或中介挂靠哪个合法开发公司开发或售楼,所签售楼合同必须与开发商直接签订。第三、确保开发商签章处既有开发企业公章又有其法人代表或委托负责人签章,避免合同履行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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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首先要看合同是否对违约责任做了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则依合同约定承担;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房屋中介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和诉讼等办法解决。协商解决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以解决问题。 在不能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时,可以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在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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