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如果受伤职工不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属于工伤;如果职工负主责以上的,则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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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雇主负责。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造成受伤的,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雇员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属于因从事雇佣活动造成的工伤,所以雇主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劳动者负主要交通责任的,不属于工伤。只有劳动者负有同等责任、少部分责任或不承担责任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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