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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买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结婚前买房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一方在婚前所购房产应认定为是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不予分割,仍归个人所有。但是如果该房产是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夫妻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共有,那么该婚前房产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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