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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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因不可抗力和有正当理由超过六十天,作为仍然可以受理的事由。
1.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60天。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完善了时效中断、中止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3.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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