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工伤四级伤残不能一次性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1个月本人工资;保留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75%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所在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之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待遇不能一次性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是否可以一次性支付,由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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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工伤可以享受以下的工伤待遇:一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二是伤残津贴数额是本人工资的75%,按月支付;如果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级伤残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按月支付的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的伤残津贴。如果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工伤保险基金会自动补足差额。当工伤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并且办理退休手续后,伤残津贴就会停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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