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2)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 (3)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4)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5)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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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关于刑事强制措施还有:拘传,是法定五种刑事强制措施最轻微的一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可以对准备犯罪或是犯罪后被发现的、被人之争犯罪的、有证据证明犯罪的或是有多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那么可以先进行拘留。拘留的时候出事居留证,在二十四小时之内送完看守所并且通知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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