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合同付的加盟费可以要求退款的。 加盟费的定义: 一般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加盟费成立的条件: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所规定: 1、被特许人(加盟方)交纳加盟费是为了获得特许经营权。加盟费可以说是加盟者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有了这种特许经营资格,加盟者才得以实现资本的积累。 2、特许人首先应有自己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资源,必须对被特许人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支持; 3、被特许人开业后,特许人仍需与其保持密切联系,继续提供支持与帮助,促成其成功经营。 可见,从加盟者的角度来讲,交纳加盟费,需要得到特许人的持续服务这个加盟费才能成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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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签订了合同不是合同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如果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所以是否退费需要参考合同效力或者当事人自愿。
与我国其他法定合同一样,加盟合同也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若是合同中规定单方面退出不会退还加盟费,则按照合同约定处理,除非退出方可以证明被加盟方出现了合同规定的违规行为,不愿意履行其规定义务,则加盟方可以要求退款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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