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员工在做完鉴定后,用人单位依据伤残鉴定等级,支付相应的伤残赔偿就可以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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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受伤后,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的,有工伤赔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费的,则由单位来赔偿。
只要劳动者因工遭受意外伤害的事实,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那么,除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之外,劳动者其他工伤赔偿项目,与发生工伤后的辞职行为之间没做必然的联系,均不会因劳动者的辞职,给劳动者的工伤待遇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但工伤职工在工伤索赔期间,确因私人原因,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律师建议该职工最好是在停工留薪期满提出,以便能正常享受到法律规定的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如果工伤职工构成伤残,在确定劳动能力伤残等级后,需要辞职的,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应以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地规定的月数,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也应以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地规定的月数,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那么该两项赔偿全部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予以支付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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