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经就离职补偿达成一致,且明确表示放弃其他权利,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的,虽然可以申请仲裁,但仲裁会面临败诉的结果。即程序上的权利还是有的,但是实体上的权利视为双方已经达成一致了,劳动者不能反悔。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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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时间不超过一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 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的,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的,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解除时间 确定具体的解除日期对于避免争议较有意义。 三、五险一金缴纳的截止日期 工资是结算到合同解除之日,五险一金可不是。 四、经济补偿金是否需支付以及支付多少 经济补偿金是离职时发生争议最多的问题,且也是金额最大的项目,应予以特别、单独的说明。 五、除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所应支付费用明细 1、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数额、相应的未报销费用、奖金、其他未结算的款项; 2、年休假待遇。之所以特别强调,是因为在实践中,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时年休假待遇一般都是还来不及享受的,并且年休假已享受的情况,由用人单位举证。所以对于年休假待遇,应在协议中予以明确,不留手尾; 3、欠单位的未结算借款、预支款等。 六、经济补偿金及相应应税款项的纳税 七、向用人单位及关联公司的权利主张 如果有关联单位的,还要对此进行说明。尤其是关联公司经常存在交叉用工的情形,如未作此约定,则员工另行向关联主体主张权利时,也有被支持的可能性。 八、竞业限制协议/条款是否需履行 很多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最终发现,其实很多员工无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必要性,如果没有在劳动合同解除前解除竞业限制,则需要按月支付30%的工资的补偿。 九、商业秘密的保护 关于商业秘密,如有必要而在之前又没有约定的,可在离职协议中作相应约定。 十、兜底条款 再无基于劳动关系的存续及解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双方再无争议,权利义务终止,乙方不得通过任何的方式及途径再向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主张任何的权利。 十一、其他 双方根据自身情况,另作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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