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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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具体如下: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果申请人是法人的话,还需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或裁定书。 3、申请执行书要有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 4、已知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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