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同下)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一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伤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注:上面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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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分为四级,分别是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的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依据是根据一个安全生产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综合来评价这一起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程度作出相应的等级划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包括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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