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实缴制就是实收资本制度,也就是在注册公司时需提供验资报告,全额支付注册资金才可注册,认缴制就是注册时自行说明认缴数额和认缴期限,在期限内缴清即可,无需注册时全额支付。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具体内容是: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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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资本的相关规定如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缴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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