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因为抢救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交管部门的通知后,经核对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所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受伤后,支付医疗费用、抢救费用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交通部门来进行催要。 要求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一般需要公安交管部门出具垫付医药费通知、交通事故认定书、所接受治疗医院出具医疗发票和清单等材料。此外,还要通过被保险人签名确认,保险公司才会将在交强险项下的医药费1万元转至医院账户垫付受害人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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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医疗费谁垫付根据情况而定,具体如下:交通事损伤医疗费,肇事方可以先进行垫付;如果急需抢救的,根据规定,由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的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受伤医疗费谁垫付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如果出现驾驶人有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抢救的费用;如果有抢救费用超出交强险赔付限额、车辆未购买交强险、交通肇事逃逸等情形的,可以由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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