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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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区别主要在三个方面:1、适用条件不同。一般而言,监视居住的嫌疑人比取保候审的危险性较大,符合逮捕条件的同时,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2、申请条件不同。监视居住不能申请。3、执行地点不同。取保候审执行地点为嫌疑人居住的市、县;监视居住执行地点为嫌疑人自己的住处,若没有住处可以指定住处。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是强制措施,都是为了保护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并且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审批。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区别如下: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 2、限制人身自由期限长短不同。 3、适用条件不同。 4、执行地点不同。 5、违反规定的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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