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在合伙协议中没有出名的约定,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在达成一致,可以将合伙人除名,因为在《合伙企业法》中有关于出名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但如果被除名的合伙人没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则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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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最好是签订合伙人协议,不签订合伙人协议的容易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但是如果对方不签订合伙人协议开办公司是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所以不能设立。针对合伙人不签订合伙协议,我们的处理就是要求签订,实在不愿意的就放弃合伙。
如果几个人合伙做生意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的聊天记录、谈判文件及其他可以形成书面文件的,换句话说一切能够证明双方之间是如何约定的纸质文件都可以形成书面证据,佐证当初这几个合伙人是如何约定出资以及利润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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