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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交付一般以合同的约定为准。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则被认定为完成交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的交付以交钥匙的时候为准。购房合同约定的日期并不一定是实际的交付日期。实践中有各种情况可能会使合同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履行,如开发商不能按期办理各种验收手续等,因此,购房合同上约定的日期不能视为交付日期,应以实际的交付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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