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合同仅是当事人之间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的债权债务合同,其成立乃至生效之时,抵押权尚未产生,订立抵押合同,属于一种债权行为。抵押合同的履行,即抵押人实际设立抵押权予以抵押登记,才是物权行为; 其次,国家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禁止性规范的抵押登记予以坚决的否定,即使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也不能承认其法律效力,而只对符合法律要求的抵押才予以设立登记,承认其法律效力。这种以国家行为直接强制干预的目的,也在于通过房地产抵押登记,可以有效地避免第三人因不知房地产已设立抵押而使自己遭受不测的损害,从而保证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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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小产权房合同的效力是,如果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有效。但如果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则该合同无效。
抵押合同的效力可根据行为人是否存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是否存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因素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以及可撤销合同。若是满足上述三要素,即可认定为有效合同;若是无法同时满足上述三要素,即可认定为无效合同;若是行为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合同被追认前为效力待定合同;若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可撤销情形的,为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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