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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2022-05-13 18: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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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3 回复

专业分析: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封闭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并提交拆除方案,经批准后按先建后拆、拆一建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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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损失不大,可以依照治安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如果损失较大,会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该业主三次以上破坏公共设施可以对其进行起诉,有法院来裁定和处置他,或者要求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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