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没有任何规定,双方在离婚后,一方的户口必须迁出或者分户,因为是否进行户籍迁转属于公民自由选择的权力范围。同时,关于双方离婚后的户口问题,没有细化的规定。其次,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的管理机关,当事人有权直接到公安机关了解户籍政策,公安机关有告知的义务。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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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户口不迁出的,并没有好处。离婚与户口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离婚后,只要对方同意,是可以不把户口迁出的。离婚后一方户口不迁走对另一方结婚、房产买卖都没有影响。不迁出户口的一方也并不会由此取得什么好处,除非迁出户口后在本地无法落户,只能迁至原户籍地。
妻之间离婚,已经不存在法律上的任何关系,关于户口一是分户,二是可以迁回户口。分户、迁移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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