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分户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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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分户应当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办理,需要携带有关材料,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户口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发放户口本。
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如果由于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通过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结婚证》、《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材料来进行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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