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A、完全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合部义务。完全不履行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违约行为,可以直接赋予债权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换言之,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完全不履行合同,则表明该当事人具有完全不受该合同约束的故意,合同对于他来说已形同虚设。故此,另一方当事人应有权在要求其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间作出选择。当债权人选择解除合同时,合同对双方不再有拘束力。 B、不适当履行。即质量有瑕疵的履行,亦称瑕疵给付。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采取降价、修补或其他办法予以补救,只有在瑕疵严重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合同。 C、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因债务人可以补足履行不足的部分,所以在部分履行情况下,应限定合同的解除。一般来说,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将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否则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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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的规定有:迟延履行合同;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等。一方违约的,应当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有: 1、迟延履行,是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2、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 3、不完全履行,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4、债务人的过错,自始不能履行为合同的无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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