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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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婚前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的增值、收到的赔偿、遗嘱明确归一方的等。如果有约定的也属于个人财产,不归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双方结为夫妻后所共同拥有的资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下列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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