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为原告。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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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的确定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争执死者遗产发生的纠纷。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当事人可以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遗产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意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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