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但是当事人已经失业,并且不属于参保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社保关系应转回户口所在地参保;2、具体手续可以事先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解除书、社保卡及缴费明细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第二十六条参保人跨自治区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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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对象不同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强制性不同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愿参保。 三、缴费方式不同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月缴费,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社会平均工资进行缴费。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愿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政府根据居民缴费多少给予补贴,与个人缴费一同存入个人账户。 四、待遇领取条件不同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累计缴费满15年。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 五、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不同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根据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计算。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根据缴费总额和国家补贴计算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之间是可以相互转移的,这叫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制。但按照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规定,必须在领取养老金之前办理,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不能再办理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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