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商品房质量问题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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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遵循以上三种方案的次序,先由开发商负责维修,如果行不通,再由业主自行维修,最坏的结果是选择退房。 第一种,开发商维修。如果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又达不到退房的标准,业主应通过物业反馈给开发商,因为开发商在交房时都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对保修提供了承诺,开发商不得拒绝维修。需要注意的是保修期是从交付当日起开始计算的,而不是其他的某个时间节点。 第二种,业主维修。有的开发商不能及时帮助业主维修,业主可自行维修,但需要注意的是,维修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必须由开发商来承担。为了确保业主权益,我们建议各位业主做到以下几点: 1、应保留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确切证据,每个业主在收房时,都会有物业或开发商工作人员陪同,发现问题应及时在收房通知上注明,对于一些明显的质量问题,业主也可委托相关机构出具报告。 2、在决定自行维修之前,业主因多次联系开发商维修,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开发商还没有任何维修行为,业主才可以自行维修。 3、保留施工的费用和材料清单,以便日后向开发商索取相关费用。 三、退房。如果房屋出现重点质量问题,购房者此时应主动选择退房。可以退房的质量情况有以下几种: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无法交房; 2、交房后,房屋质量经检验不合格; 3、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严重干扰正常生活,不可修复等情况。
当发现所购商品房存在主体结构不合格的情况应毫不犹豫的退房。现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的面积误差值超过3%时,可以选择接受其实际面积也可以做退房处理。发现上、下水不通问题应要求开发商检查后说明导致问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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