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经过用人单位的主管(管理权限内)人员批准,提前离岗则属于遵守了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与劳动用工管理程序。法律并没有规定,经用人单位批准提前下班不属于工伤情认定的情形,因此应当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案例:员工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作者:陈士福日期:【案情简介】郭某系某科技公司保安。2015年7月,郭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于2014年10月晚上七点骑自行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胫骨骨折,同时出示了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的本人无责的事故认定书。而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向该科技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其人力资源主管表示对郭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路线正确,但提出郭某正常的下班时间是晚上八点,郭某是在没有向企业管理人员请假的情况下提前下班,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属于非正常下班,不应认定为工伤。【争议焦点】员工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处理结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郭某所受之伤为工伤。【案例评析】本案,双方对于“郭某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到伤害”的事实都是认可的,公司方认为郭某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提前下班,不属于“下班途中”。我们认为,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与是否构成工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郭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提前下班,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企业可以依据相关规章制度作出处理。但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结论。所以,郭某发生事故时应当属于“下班途中”,其所受之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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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上班的,这个是可以算作这个上下班的合理的时间内的,可以认定为上班途中,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提前上班不是个别的因素,是规律性,持续性以及连贯性的, 应该是典型上班途中受到伤害,从社会主义道德方面讲,如果不认定为工伤,是有悖于道德的。 而且一般早一点或者晚一点是没什么关系的,大概在正常的你上班的途中就可以,但是,最重要的一点是必须要这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去当地的社保局工伤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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