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费费率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关于确定费率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因此,工伤保险费费率的确定,应该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各项合法项目的支出,同时又不能使基金有过多的积累。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条例规定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二是确定不同行业的差别费率。为了体现工伤保险费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人单位的缴费与所属行业风险挂钩,条例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确立了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制度。行业差别费率的确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是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及一般规律,了解全国及各统筹地区的基金现状。二是在摸清底数的情况下,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不同行业的差别费率,也就是确定一个基准费率。三是在确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再根据不同行业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三是关于用人单位具体缴费率的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及费率档次确定后,根据每个用人单位上一轮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其在所属行业的不同费率档次中适用哪一个档次的费率。关于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率的确定机制,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制定具体的计算标准,也就是说,经办机构在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率时,只要根据确定的公式及相关数据计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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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原则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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