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像你所说的“原告与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推翻了原来的行为”,但这并不一定是“原告赢了”。举个例子,工商局开始罚你500元,你不服于是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是罚你800。就是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你是不是要提起行政诉讼呢?此时被告就是复议机关。再举一个,甲把乙给揍了,乙报案,两人上了公安局,乙不愿调解,公安局依法对甲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甲不服申请复议(此时乙为第三人),复议机关将处罚改为5天(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但这时乙又不干了,你打我打得这么重才行拘5天,于是乙作为第三人以处罚过轻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复议机关。例子随便举的,~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