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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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下列这些: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未经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未经许可,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擅自伪造、制造注册商标;未经同意,更换注册商标,投放市场;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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