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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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辞退员工的,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补偿,一般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进行补偿。对于收入超过本地区平均收入三倍的,则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两倍赔偿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工人的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工人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6个月以下的,向工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人月薪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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