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1]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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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大家解答刑事诉讼中关系简易程序的规定。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第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第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第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天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到一个半月。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通常是指,一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有3种情形的公诉案件,可用简易程序审理。例如: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没有异议;3、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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