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领取结婚证,双方之间只是同居关系,而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双方可以随时解除;男女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因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但如果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受理,这是因为,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是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保护。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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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1、双方只是订婚,或者只是举行了结婚仪式,并没有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并没有成为法律上认可的夫妻; 2、双方虽领取结婚证,但是并没有共同生活,双方也就没有成为事实上的夫妻; 3、男方家庭条件非常不好,因为彩礼的给付行为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如,为了筹集彩礼,男方父母四处借款,根本没有能力偿还该笔借款,甚至连正常生活都保证不了。但是这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较少,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这一标准较难证明。
如果男女双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如果是实施以后的,只能由男女双方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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