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不是必经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就可以。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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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撤回先前提出的行政复议后,如果行政复议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且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六个月。
当事人不愿意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法律、法规没有限制性规定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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