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遵循什么程序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3)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一定要遵守程序。当场出具凭证,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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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一)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二)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1、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交警到场后,协助抢救伤员; 4、疏散交通,调查事故发生原因; 5、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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