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2、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3、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 10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针对如果仅从担保合同来看,银行是担保权人,而开发商是担保人,请问为什么不用经过银行的同意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预售前,都会与银行签订按揭服务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保证担保,就必然存在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而一般引起保证责任的原因就是购房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按揭贷款。此时,银行就会要求购房人和开发商承担还款责任。若开发商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则相对于购房人来说,银行自然会选择开发商作为承担责任的首选主体;若开发商承担的一般保证,则开发商需首先要求购房人承担责任,在购房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可以向开发商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须看担保合同进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那么银行可以请求担保人履行偿还责任,担保人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遇到这样情况没有办法,担保人只能自认倒霉了,须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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