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不成,搜集对方财产线索,立即起诉。申请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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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如果债务人不配合处理,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欠款。如果在法院判决或调解后对方仍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欠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主张权利前,最主要的工作应该是要尽量先收集能证明对方欠款的证据。
欠款不还的情况可以先行互相协商解决。如果债务人不配合处理,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这个期间需要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还可以收集双方的转账凭证,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人证以及物证,例如聊天记录、短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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