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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费用一般由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先行垫付,后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或者法院另有判决的除外。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分割的,按照每件50元至300元计算。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按照财产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减半交纳。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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