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如果是次要责任,则本方损失额度只能够索赔总损失额度70~80%,并且需要承担其他损失方的20~30%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无责任方,则本方损失的所有法律支持范围内额度,均可向责任方索赔,且不需要承担责任方的损失赔偿。 实际操作中还跟机动车交强险相关规定结合,机动车的责任方需要按交强险规定先行赔付,无责方也有相关无责赔付的额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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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 1、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 2、受害人收到了身体或者财产损害; 3、致害人行为与受害人所致损害间有因果关系; 4、责任由致害人进行承担。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赔偿比例划分: (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通常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2、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3、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2)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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