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方在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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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能证明为一方的,归该个人所有;不能证明归于一方的,按照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它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1)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 2)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权利; 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 如果无法查明,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按份共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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